建筑工程分包及其管理的理论与实践 |
作者:佚名 |
来源:互联网 |
点击量: |
发布时间:2009-2-17 10:09:49 |
包市场的日益发展也同时呼唤着规范的行政管理。
7.2监督管理的思路。总体思路应当体现在以下环节:第一,建筑工程分包市场应当由合格的市场主体组成——市场主体的准入。第二,市场主体之间应当有合格的市场行为——交易行为的规范(内在地包含:交易行为/分包的对象应当为法律所允许)。第三,不规范的建筑工程分包交易行为应当得到即使及时地整合——建筑市场的查处。第四,前两个环节的结果直接反馈到市场主体的准入环节。这是一个管理的闭合环。在这个闭合环中,监督管理部门还可以充分发挥引导和服务的职责。对于建筑市场管理部门而言,建筑工程分包市场秩序的形成和维护,正是在无数闭合环周而复始的辩证运动中实现的。
7.3监督管理主体的确定。对建筑工程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是典型的行政性管理活动。目前,全国统一的建筑工程分包监督管理的体制尚未形成。因此,这里讨论的监督管理的主体问题应当从属于地方建筑管理体制的问题。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情况确定建筑工程分包监督管理的主体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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